作者:宋檢 時間:2022-11-07 來源:互聯網
認證行政監管對于促進認證合法、認證市場健康運行,維護認證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發揮了積*作用,但是,結合實際工作和通過在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調研所掌握的情況,當前認證行政監管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認證行政監管的重心有待調整,監督理念亟須轉變
從上文我們對江西開展的四大檢查的調研分析可以看出,當前我們監督的重點都是獲證企業或單位,除實驗室資質認定作為一項行政許可接受發證部門的監督符合行政許可要求外,其他3項檢查的對象都是獲證企業或單位。從本質上而言,獲證企業或單位是從市場購買服務的一方,監督重點放在購買服務者身上顯然與市場經濟的要求有差距。這亟須監督部門轉變觀念,調整監督重心,加強對提供服務一方的認證機構或實驗室的監督,重點規范認證機構或實驗室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
2.認證行政監管體制機制尚不健全,認證監管有效性有待提高
現行認證監管方式面臨的問題是現有認證監管力量滿足不了監管任務的需求。目前,從全國范圍來看,設區市一級設有專門認證監管科室、縣(區)設有認證專職監管人員的省份只是少數。據統計,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在設區設立有專門的認證監管科的省份不到10個。而在國家認監委層面,每年都會部署開展四大檢查。面對繁重的監管工作任務,在市、縣兩級人員、經費無法保障的情況下,造成實際工作中以形式對付檢查,專項監督檢查效果難以保障,這也有悖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精神。
3.認證監管現有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滯后,配套法規體系需進一步完善
認證認可現有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滯后于認證行政監管實踐。作為我國認證行政監管主要依據的《認證認可條例》頒布實施至今已有10年,而該條例卻未授權市、縣質監部門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導致市、縣質監部門在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管時缺乏法律依據,監管主體及責任不明確,但現實中認證活動的監管卻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市、縣質監部門的參與。而對檢驗檢測市場而言,只有一個部門規章,即《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導致實驗室監管存在法律盲區,留有模糊乃至真空地帶。因此,制定與出臺《實驗室管理條例》應納入議事日程。
4.基層認證行政監管基礎薄弱,認證監管能力建設需進一步加強
一方面認證監管點多面廣,且認證執法監管是一項業務性、專業性都比較強的工作,特別是強制性產品、體系類認證執法監管,亟須從技術層面加強對基層認證監管人員業務技能和專業知識培訓。另一方面基層認證監管部門監管任務重,因缺乏專項經費支持,辦公設備和條件跟不上,也影響了專項監督檢查的效果,亟須認監委在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的同時能提供相應的經費支持,以保障監督檢查活動的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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