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njian77 時間:2022-11-08 來源:互聯網
標準的定義
GB/T 20000.1-2014《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術語》條款5.3規定:“通過標準化活動,按照規定的程序經協商一致制定,為各種活動或其結果提供規則、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一種文件。”
GB/T 20000.1-2014 《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術語》附錄A表A.1中對標準的定義是:“為了在一定范圍內獲得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為各種活動或其結果提供規則、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一種文件。”
今天檢測來說說,服裝檢測常用強制性檢測標準有哪些,有哪些檢測要求。
GB 18401-2010 《guojia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服用、裝飾用和家用紡織產品,出口產品可依據合同的約定執行。
二、產品類型
-嬰幼兒紡織產品;
-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
-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
三、技術要求
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根據指標要求程度分為A類、B類和C類,見下表。
項目
A類
B類
C類
甲醛含量/(mg/kg)
≤20
≤75
≤300
pH值
4.0~7.5
4.0~8.5
4.0~9.0
染色牢度(級)
耐水(變色、沾色)
≥3-4
≥3
≥3
耐酸汗漬(變色、沾色)
≥3-4
≥3
≥3
耐堿汗漬(變色、沾色)
≥3-4
≥3
≥3
耐干摩擦
≥4
≥3
≥3
耐唾液(變色、沾色)
≥4
異味
無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禁用
四、特殊說明
1)后續加工工藝中必須要經過濕處理的非zui終產品,pH值可放寬至4.0~10.5之間。
2)對需經洗滌褪色工藝的非zui終產品、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扎染、蠟染等傳統的手工著色產品不要求。
3)耐唾液色牢度僅考核嬰幼兒紡織產品。
4)窗簾等懸掛類裝飾產品不考核耐汗漬色牢度。
5)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共24種,限量值≤20 mg/kg。
6)異味包括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汽油、煤油味)、魚腥味、芳香烴氣味。
7)嬰幼兒紡織產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
8)嬰幼兒紡織產品應符合A類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至少應符合B類要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至少應符合C類要求。
不要用安全類別(A類、B類、C類)代替產品類型,也不要用產品類型代替安全類別。產品使用說明上要標明安全類別。
GB 31701-2015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我國境內銷售的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
注:布藝毛絨類玩具、布藝工藝品、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箱包、背提包、傘、地毯、運動服等不屬于本標準的范圍。
二、產品類別
產品類別
年齡
適用身高
嬰幼兒紡織產品
0<年齡≤36個月
身高≤100cm
兒童紡織產品
3歲<年齡<7歲
100cm<身高≤130cm
7歲≤年齡≤14歲
130cm<女童身高≤155cm
130cm<男童身高≤160cm
嬰幼兒服裝上同時標注有適用年齡和身高時,應以年齡為主進行區分。
三、技術要求
四、織物的要求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織物應符合GB 18401 中對應安全技術類別的要求以及下表的要求。
項目
A類
B類
C類
耐濕摩擦色牢度/級
≥3(深色2-3))
≥2-3
--
重金屬/(mg/kg)
鉛
≤90
--
--
鎘
≤100
--
--
鄰苯二甲酸酯(%)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鄰苯二甲酸丁基芐基酯(BBP)
≤0.1
--
--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葵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
≤0.1
--
--
燃燒性能
1級(正??扇夹?
五、特殊說明
1)嬰幼兒紡織產品不建議進行阻燃處理。如果進行阻燃處理,需符合guojia相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2)耐濕摩擦色牢度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
3)重金屬僅考核含有涂層和涂料印染的織物,指標為鉛、鎘總量占涂層或涂料質量的比值。
4)鄰苯二甲酸酯僅考核含有涂層和涂料印染的織物。
5)燃燒性能僅考核產品的外層面料;羊毛、腈綸、改性腈綸、錦綸、丙綸和聚酯纖維的純紡織物,以及由這些纖維混紡的織物不考核;單位面積質量大于90g/㎡的織物不考核。
六、填充物的要求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所用纖維類和羽絨羽毛填充物應符合GB 18401中對應的安全技術類別的要求,羽絨羽毛填充物應符合GB/T 17685中微生物技術指標的要求。
注:其他填充物的安全技術要求需按相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
填充物應符合產品上標注的安全類別要求。對于未染色和漂白的纖維類和羽絨羽毛類填充物可不考核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染色牢度。
八、附件的要求
嬰幼兒紡織產品上,不宜使用≤3mm的附件,可能被嬰幼兒抓起咬住的各類附件抗拉強力應符合下表要求。
附件的zui大尺寸(mm)
抗拉強力(N)
>6
≥70
3~6
≥50
≤3
注:對于zui大尺寸≤3mm,者無法夾持(夾持時發生變形或損傷)的附件,考核附件洗滌后的變化。
洗滌試驗
l檢查試樣上的每個附件,并詳細記錄附件在試樣上的初始狀態。
l按照GB/T 8629中的規定,采用A型洗衣機,40℃正常攪拌程序對試樣進行洗滌,懸掛晾干。
l檢查洗滌后試樣上的每個附件,記錄洗滌后附件狀態。出現下列情況中的輕微變化、明顯變化或完全脫離時為不合格:
無變化;
有可忽略的變化:附件與初始狀態比較有微小變化,但仍牢固地附著在試樣上;
有輕微變化:附件有輕微、可見的松動;
有明顯變化:附件或者織物明顯損壞;
完全脫離:附件從織物上完全脫離。
以下產品不考核繩帶。
帽子、手套、圍嘴、圍裙、圍巾、睡袋、包被、床上用品等非服裝產品。
特定時間或場合穿著的舞臺演出服等非日常穿著的服裝。
不固定在服裝上與服裝配套銷售的繩帶、領結、皮帶、吊褲帶等獨立的產品。
服裝上完全可脫卸的、環繞腰部,且不窄于30mm的織物腰帶。
起到吊褲帶作用、寬度不窄于30mm,可從下裝上脫卸下來的織物條帶(織物條帶上無鈕扣,其在下裝上使用時無外露的自由端)。
固定在服裝內部,穿著時不會外露的繩帶。
一般,具有一定長度,且長度之比大于2:1的被認為是繩帶。長度較短(長度不超過40mm)的纖維或紗線流蘇不作為繩帶。拉鏈上的普通拉片不作為繩帶;拉鏈拉片上附著有一定長度的其他飾物(如袢帶)時視為繩帶,繩帶長度包括拉片的長度,這種拉片簡稱“特殊拉片”。
九、其他要求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包裝中不應使用金屬針等銳利物。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上不允許殘留金屬針等銳利物。
對于縫制在可貼身穿著的嬰幼兒服裝上的耐久性標簽,應置于不與皮膚直接接觸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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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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