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0 來源:互聯網
本標準規定了汽油車雙怠速法排氣污染物測量的主要設備-排氣分析儀的規格、功能和性能的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計算機控制軟件功能的基本要求;檢測站日常檢驗、檢測站現場安裝檢驗和型式核準檢驗的項目要求和測試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汽油車雙怠速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的生產、使用和型式核準檢驗。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用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285-2005 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
GB/T 11606.16 分析儀器環境試驗方法 跌落試驗
GB/T 11606.17 分析儀器環境試驗方法 碰撞試驗
GB/T 11606.14 分析儀器環境試驗方法 低溫儲存試驗
GB/T 11606.15 分析儀器環境試驗方法 高溫儲存試驗
GB/T 11606.7 分析儀器環境試驗方法 交變濕熱試驗
GB/T 6587.7 電子測量儀器基本安全試驗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輕型汽車
指大總質量不超過 3 500 kg 的 M1 類、M2 類和 N1 類車輛。
3.2 在用汽車
指已經登記注冊并取得號牌的車輛。
3.3 基準質量
指整車整備質量加 100 kg 質量。
3.4 大總質量
指汽車制造廠規定的技術上允許的車輛大質量。
3.5 排氣污染物
指汽車排氣管排放的氣體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和碳氫化合物(HC)。
3.6 一氧化碳(CO)和碳氫化合物(HC)的體積分數
排氣中的一氧化碳(CO)的體積分數以“%vol”為單位表示;
排氣中的碳氫化合物(HC)的體積分數以“10-6vol”為單位表示。
3.7 額定轉速
指發動機發出額定功率時的轉速,以 r/min 為單位表示。
3.8 氣體燃料
指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
3.9 兩用燃料車
指能用汽油和一種氣體燃料作燃料的汽車。
3.10 雙怠速工況
分為怠速工況和高怠速工況。怠速工況指發動機無負載運轉狀態,即離合器處于結合位置,變速器處于空擋位置(對于自動變速器汽車應處于“停車”或“P”檔位);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統的汽車,阻風門應處于全開位置;油門踏板處于完全松開位置。高怠速工況指滿足上述條件(除后一項),用油門踏板將發動機轉速穩定控制在 50 %額定轉速或制造廠技術文件中規定的高怠速轉速時的工況。本標準把輕型汽車高怠速轉速規定為 2 500±100 r/min,重型汽車高怠速轉速規定為 1800±100 r/min;如有特殊規定的,按照制造廠技術文件中規定的高怠速轉速。
3.11 排放測試設備 Emission Inspection System,EIS
指能根據 GB18285-2005 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規定的雙怠速工況進行在用汽油車排氣污染物測試的設備,主要包括排氣分析儀和計算機控制軟件。
3.12 過量空氣系數l
指燃燒 1 kg 燃料的實際空氣量與理論上所需空氣量之比。
3.13 排氣分析儀
指測量汽車排氣中 HC、CO、CO2 和 O2 體積分數的儀器。
3.14 計算機控制軟件
指能根據 GB 18285-2005 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規定完成在用汽油車雙怠速法排氣污染物自動測試的軟件。
3.15 中央數據庫 Vehicle Information Database,VID
指由環保管理部門管理的機動車排放信息系統。
3.16 本地數據庫
指由檢測站管理的機動車排放信息系統。
4.1 排氣分析儀和取樣系統主要組成部件要求
排氣分析儀和取樣系統的主要組成部件至少應包括:取樣探頭,取樣軟管,顆粒物過濾器,水分離器,[CO]、[CO2]和[HC]傳感器,[O2]傳感器,氣體壓力傳感器(或流量計),相應的可控電磁閥和可控泵,校準端口,檢查端口,發動機轉速傳感器(或輸入端口),機油溫度傳感器(或輸入端口)等。
4.2 取樣系統技術要求
4.2.1 取樣系統總體功能技術要求
4.2.1.1 取樣系統應保證可靠耐用,無泄漏,易于保養。制造商應提供使用說明書,且應得到環保局指定核準單位的認可。
4.2.1.2 對獨立工作的汽車雙排氣管應采用 Y 型取樣管的對稱雙探頭同時取樣。應保證兩分取樣管內的樣氣同時到達總取樣管,兩分取樣管內的樣氣流速差異應不超過 10 %。設備制造商應提交樣氣流速差異試驗結果,且應得到環保局指定核準單位的認可。
4.2.2 取樣系統密封性測試技術要求
4.2.2.1 根據設備供應商提供的取樣系統密封性檢測方法進行檢測時,若發現有泄漏處,設備供應商應及時檢修直至取樣系統無泄漏為止。
4.2.2.2 把高量程校準氣體引入探頭,EIS 記錄的各通道穩定讀數與高量程校準氣體的相對誤差要求見表 2。
4.2.2.3 在人為使取樣系統產生微少泄漏,使氣體分析儀的讀數減少 1 %時,EIS 不應通過密封性檢測,且排放檢測程序不能往下運行。
4.2.3 取樣系統壓力變化影響測試技術要求為 EIS 所記錄的[C3H8]、[CO]和[CO2]的讀數在不同壓力條件下與(0±0.7)kPa 條件下的讀數的相對誤差不超過 1.5 %。
4.2.4 取樣系統氣流低流量測試技術要求
4.2.4.1 進行人為的低流量測試操作時,EIS 應有低流量指示;取消人為的低流量測試操作時,EIS 應無低流量指示。
4.2.4.2 通過氣流調節閥調節管路氣流,在 EIS 指示出低流量時,所有氣體分析通道在達到基本讀數的 90 %時響應時間均不超過 11 s,同時任一氣體讀數與基本讀數的相對誤差不大于 3 %。
4.2.5 取樣系統 HC 殘留量掛起測試技術要求
4.2.5.1 對每 1 次檢測,HC 的讀數在 20 s 內應下降到 20×10-6vol 或以下。
4.2.5.2 在進行實際排放檢測前,檢測系統應鎖止直至[HC]的讀數下降到 7×10-6vol 或以下。
4.3 取樣管技術要求
4.3.1 取樣管長度應為(4~6)m。
4.3.2 直接接觸排氣的取樣管材料應是無氣孔的。取樣管應是易彎曲的,不易打結和壓裂。
4.3.3 取樣管路應采用不存留排氣、不改變尾氣樣氣成份與濃度的材料制造,即不得以任何方式吸附、吸收樣氣,影響樣氣成分或與樣氣產生反應。設備供應商應提交取樣管路材料說明,且應得到環保局指定核準單位的認可。
4.3.4 取樣管外表面應具有耐磨性涂層,能適應檢測站使用場合中常見的環境條件和使用條件的要求。取樣管與取樣探頭和分析儀的連接應可靠,拆卸方便,便于更換。
4.3.5 一至少重 2 000 kg 的汽車以(5~8)km/h 的速度在垂直于軟管的方向上兩次壓過取樣軟管時, 被試軟管應無永久性變形或絞纏,應能迅速恢復原來的放置形狀和截面形狀;不產生損壞和其它不正常情況,如內芯損壞或分層等。
4.3.6 把被試軟管的一部分繞成直徑為 230 mm 的圓圈,力解除后,被試軟管不應絞纏形成圓圈。
4.4 取樣探頭技術要求
4.4.1 取樣探頭的長度應保證能插入排氣管 400 mm 的深度。必要時,為使采樣準確,取樣探頭應配備排氣管的外接管,但排氣管和外接管的聯接應可靠密封,且允許取樣探頭能插深 400 mm。取樣探頭插入排氣管后,應保證取樣探頭基本居于排氣管中間位置。
4.4.2 取樣探頭應帶有固定裝置,易于把取樣探頭固定在排氣管上。取樣探頭及其固定裝置的設計應保證操作員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易于插入和拔除取樣探頭。取樣探頭把手應是隔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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