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儲油庫在儲存、收發油品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儲油庫企業油氣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儲油庫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油氣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生產企業內儲油庫的油氣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 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7822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90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儲油庫 bulk petroleum terminal
由油品儲罐組成并通過油罐汽車、鐵路罐車、油船或管道等方式收發油品的場所,生產企業內儲油庫除外。
3.2
油品 petroleum
原油、汽油(含乙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的統稱。
3.3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3.4
油氣 vapor
儲油庫儲存、收發油品過程中產生的 VOCs,本標準采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油氣排放控制項目。
3.5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6
油氣收集系統泄漏點leakage point of vapor collection system
與發油設施配套的油氣收集系統可能發生泄漏的部位,特指油罐車底部發油油氣回收快速接頭、 鐵路罐車頂部浸沒式裝油密封罩、船岸安全裝置與油船之間油氣回收管道法蘭。
3.7
泄漏檢測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油氣收集系統泄漏點的 VOCs 濃度扣除環境本底值后的凈值,以碳的摩爾分數表示。
3.8
油氣處理裝置 vapor recovery device
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法等工藝或其組合工藝的方法,對油氣進行回收處理的裝置。
3.9
排放濃度emission concentration
標準狀態下(溫度 273.15 K,壓力 101.325 kPa),排氣筒中每 m3 干排氣中所含污染物的質量,單位 g/m3。
3.10
油氣處理效率 vapor recovery efficiency
油氣經油氣處理裝置處理后的排放量削減百分比,根據同步檢測油氣處理裝置進口和出口油氣排放量進行計算,油氣排放量是廢氣排氣流量和油氣排放濃度的乘積。
3.11
發油 liquid loading
從儲油庫把油品裝入油罐汽車、鐵路罐車或油船。
3.12
底部發油bottom loading
灌裝鶴管與油罐車底部接口密閉連接的發油方式。
3.13
發油氣液比 air to liquid volume ratio of liquid loading
發油時收集的油氣體積與同時裝入油罐汽車的汽油體積的比值。
3.14
收油 liquid receiving
向儲油庫儲油罐灌注油品。
3.15
密閉 closed/close
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16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儲油庫企業或生產設施。
3.17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的儲油庫建設項目。
4 控制要求
4.1 收油控制要求
4.1.1 采用自流卸油方式的,儲油庫收油時應采用密閉管道系統。
4.1.2 采用油罐汽車向臥式儲罐卸油的,應將臥式儲罐內置換出的油氣密閉回收到油罐汽車。
4.1.3 采用泵送卸油方式的,從泵站掃倉罐中分離出的油氣應密閉收集,并送入油氣處理裝置進行回收處理。
4.2 儲存控制要求
4.2.1 油品儲存方式
4.2.1.1 儲存原油、汽油(含乙醇汽油)、航空煤油以及真實蒸氣壓<76.6 kPa的石腦油應采用內浮頂罐或外浮頂罐,儲存油品容積 ≤ 100 m3時,可采用臥式儲罐。
4.2.1.2 儲存真實蒸氣壓 ≥ 76.6 kPa石腦油的儲罐,應采用低壓罐、壓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4.2.2 浮頂罐
4.2.2.1 內浮頂罐的浮頂與罐壁之間應采用浸液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雙重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4.2.2.2 外浮頂罐的浮頂與罐壁之間應采用雙重密封,且一次密封采用浸液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4.2.2.3 浮頂罐罐體應保持完好,不應有孔洞、縫隙。浮頂邊緣密封不應有破損。
4.2.2.4 儲罐附件開口(孔),除采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它正常活動外,應密閉。
4.2.2.5 支柱、導向裝置等儲罐附件穿過浮頂時,應采取密封措施。
4.2.2.6 除儲罐排空作業外,浮頂應始終漂浮于儲存物料的表面。
4.2.2.7 自動通氣閥在浮頂處于漂浮狀態時應關閉且密封良好,僅在浮頂處于支撐狀態時開啟。
4.2.2.8 邊緣呼吸閥在浮頂處于漂浮狀態時應密封良好,并定期檢查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
4.2.2.9 除自動通氣閥、邊緣呼吸閥外,浮頂外邊緣板及所有通過浮頂的開孔接管均應浸入液面下。
4.2.3 壓力罐、低壓罐和臥式儲罐
4.2.3.1 壓力罐正常運行時不應排放油氣。
4.2.2.2 低壓罐和臥式儲罐排放的油氣應密閉收集,并送入油氣處理裝置進行回收處理。
4.2.2.3 儲罐罐體應保持完好,不應有孔洞、縫隙。
4.2.2.4 低壓罐和臥式儲罐附件開口(孔),除例行檢查、維護和其它正常活動外,應密閉。
4.2.2.5 定期檢查呼吸閥的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
4.2.4 儲罐維護與記錄
4.2.4.1 若儲罐罐體出現孔洞、縫隙或密封破損,應記錄并在 90 天內修復完畢或立即排空儲罐停止使用,否則直接視為超標排放。
4.2.4.2 企業每半年對內浮頂罐通氣孔斷面中心位置油氣濃度進行檢測, 檢測值超過 5000 μmol/mol,應記錄并在 90 天內修復完畢,并再次進行油氣濃度檢測,檢測值不超過 5000 μmol/mol; 或立即排空儲罐停止使用。
4.2.4.3 現有儲罐因特殊情況需延遲污染控制改造的,不應晚于近一個停工檢修期,企業應將延遲改造方案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
4.3 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控制要求
載有油品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應按照 GB 37822 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
4.4 發油控制要求
4.4.1 一般規定
4.4.1.1 儲油庫應安裝油氣回收系統,發油時產生的油氣應密閉收集,并送入油氣處理裝置進行回收處理。
4.4.1.2 油氣處理裝置排氣筒高度不低于 4 m,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排氣筒管口應設阻火器。
4.4.1.3 儲油庫應采用防溢流和靜電接地系統。
4.4.2 向油罐汽車發油
4.4.2.1 向油罐汽車發油應采用底部發油方式,底部發油和油氣回收應采用鶴管方式。
4.4.2.2 底部發油快速接頭和油氣回收快速接頭應采用密封式快速接頭。
4.4.2.3 在發油區固定位置設置一端封閉的快速接頭,油氣回收快速接頭閑置時應與封閉式快速接頭密閉連接。
4.4.2.4 向油罐汽車發油時,油氣收集系統對油罐汽車罐內產生的氣相壓力不宜超過 4.5 kPa,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超過 6.0 kPa。
4.4.3 向鐵路罐車發油
4.4.3.1 向鐵路罐車發油應采用頂部浸沒式或底部發油方式,灌裝鶴管出油口距離罐車底部高度應小于200 mm。
4.4.3.2 向鐵路罐車發油時,除安裝和拆除灌裝鶴管之外的時段,鐵路罐車灌裝口(人孔)與鶴管應密閉連接。
4.4.4 向油船發油
向油船發油時,灌裝鶴管和油氣回收鶴管應與油船接口密閉連接。
5 排放限值
5.1 發油排放限值
油氣處理裝置應執行表 1 規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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