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油品運輸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油品運輸工具的油氣排放管理,以及新購置的油品運輸工具的登記及其使用后的油氣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18564.1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
GB 36220運油車輛和加油車輛安全技術條件
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QC/T 1063-2017 道路運輸輕質燃油罐式車輛 油氣回收組件
TB/T 2234鐵道罐車通用技術條件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油品 petroleum
原油、汽油(含乙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的統稱。
3.2
油罐車 tank truck
專門用于運輸油品的油罐汽車和鐵路罐車。
3.3
油船 marine tank vessel
專門用于運輸油品的遠洋船舶和內陸船舶。
3.4
油倉 compartment
罐體內帶有液體密封的分隔空間。
3.5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3.6
油氣 vapor
油品運輸過程中產生的 VOCs,本標準采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油氣排放控制項目。
3.7
泄漏檢測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泄漏點的 VOCs 濃度扣除環境本底值后的凈值,以碳的摩爾分數表示。
3.8
底部發油bottom loading
灌裝鶴管與油罐汽車底部接口密閉連接的發油方式。
3.9
油氣回收系統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tank truck
用于裝卸油時將油氣密閉輸入/輸出罐體并進行回收的裝置;油氣回收系統包括油氣回收耦合閥、油氣回收閥、通氣閥、氣動聯鎖閥、密封蓋、控制管路和連接管路等。
[QC/T 1063-2017,定義 3.1]
3.10
油氣回收耦合閥 vapor adaptor valve
用于罐體與外部對接,傳輸油氣的快速閉止閥。
[QC/T 1063-2017,定義 3.4]
4 控制要求
4.1 油罐車排放控制
4.1.1 油罐汽車和新投入使用的鐵路罐車應具備底部裝卸油系統,并具備油氣回收功能。
4.1.2 油罐汽車底部裝卸油系統公稱直徑應為 100 mm,底部裝卸油系統包括卸油閥、緊急切斷閥、呼吸閥、防溢流系統及連接管線等。
4.1.3 油罐汽車油氣回收系統公稱直徑應為 100 mm,油氣回收系統能夠將向油罐汽車發油時排出的油氣密閉輸入儲油庫油氣處理裝置;運輸過程中能夠保證油品和油氣不泄漏;卸油時能夠將產生的油氣回收到汽車油罐內。任何情況下不應因操作、維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發生油品泄漏。
4.1.4 油罐汽車油氣回收耦合閥、底部裝卸油密封式快速接頭應集中放置在管路箱內。多倉油罐汽車應將各倉油氣回收管路在罐頂并聯后進入管路箱。
4.1.5 油罐汽車應符合 GB 18564.1 的技術規定。
4.1.6 油罐汽車罐體及各種閥門和管路系統滲透檢測應按 GB 18564.1 和 GB 36220 執行。
4.1.7 鐵路罐車應符合 TB/T 2234 等標準的技術規定,并采取相應措施減少運輸過程中的油氣排放。
4.2 油船排放控制
4.2.1 油船應設置密閉油氣收集系統和惰性氣體系統。
4.2.2 油船油氣收集系統應將油船裝載油品時產生的油氣密閉輸入油氣處理裝置。
4.2.3 油船向儲油庫卸載油品時,惰性氣體系統應向油倉輸入惰性氣體。
4.2.4 油船應在每個油倉設置獨立的透氣管線,每個透氣管出口應安裝一個壓力/真空閥,透氣出口的排氣速度不小于30 m/s。
4.2.5 油船運輸過程中應保證油品和油氣不泄漏。
4.2.6 油船應采用封閉式液位監測系統測量油倉液位高度、油氣壓力和溫度。
5 排放限值
5.1 油罐汽車油氣回收系統和油氣回收閥密閉性執行表 1 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 1 油罐汽車油氣回收系統和油氣回收閥密閉性限值
單倉罐或多倉罐單個油倉的容積 V(L) | 油罐汽車油氣回收系統 | 油氣回收閥 | ||
定期檢測壓力變動限值(kPa) | 監督性檢測壓力變動限值(kPa) | 定期檢測壓力變動限值(kPa) | ||
2020 年 7 月 1 日之前注冊登記 | 2020 年 7 月 1 日之后注冊登記 | |||
V≥9500 | ≤0.25 | ≤0.15 | ≤0.65 | ≤1.25 |
9500>V≥5500 | ≤0.38 | ≤0.20 | ≤0.75 | |
5500>V≥3800 | ≤0.50 | ≤0.25 | ≤0.90 | |
V<3800 | ≤0.65 | ≤0.35 | ≤1.00 |
5.2 油罐汽車油氣回收耦合閥、鐵路罐車人孔蓋、油船油氣回收管道盲板的泄漏檢測值均不應超過500 μmol/mol。
5.3 采用紅外攝像方式檢測油罐汽車油氣回收耦合閥、油罐車人孔蓋、油船油氣回收管道盲板,不應有可見油氣泄漏。
6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運輸工具所屬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 HJ 819 等規定,建立企業自行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油罐汽車油氣回收系統和油氣回收閥密閉性每年至少開展 2 次自行監測,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保存 3 年,并公布監測結果,密閉性檢測方法見附錄 A。
6.1.2 油罐汽車生產企業應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機構對油罐汽車油氣回收系統和油氣回收閥密閉性進行檢測,密閉性檢測方法見附錄 A,將檢驗結果向社會進行公開,公開內容見附錄 B。
6.1.3 采用光離子化檢測儀對油罐汽車油氣回收耦合閥、鐵路罐車人孔蓋、油船油氣回收管道盲板進行泄漏檢測,檢測方法按 HJ 733 的規定執行。
6.1.4 采用紅外攝像方式對油罐汽車油氣回收耦合閥、油罐車人孔蓋、油船油氣回收管道盲板進行泄漏檢測。
6.1.5 油罐汽車應安裝一套北斗衛星定位系統(或全球定位系統 GPS),確定油罐汽車實時位置和狀態等信息。
6.2 油罐汽車壓力在線監測要求
6.2.1 新登記的油罐汽車應安裝符合安全要求的壓力在線監測系統,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實時傳輸數據,并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監測數據至少保存3年。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環境質量要求,決定現有油罐汽車是否執行壓力在線監測要求。
6.2.2 壓力在線監測系統應以 30 秒采樣間隔監測油罐汽車每個油倉的壓力,在 24 小時(自然日) 內,油倉壓力處于(-50~50)Pa 范圍內的連續時間超過 1 小時,監測系統應預警,若連續 5 天處于預警狀態應立即報警。
7 實施與監督
7.1 新登記的油罐汽車、新投入使用的鐵路罐車和新投入使用的油船(150 總噸及以上)自標準發布 3 個月后實施。現有油罐汽車、鐵路罐車、8000 總噸及以上的油船自標準發布 2 年內仍執行 GB 20951—2007,自標準發布 2 年后實施。
7.2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3 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4 對于油罐汽車油氣回收系統和油氣回收閥密閉性檢測,按照檢測規范要求現場測得的密閉性檢測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7.5 對于油罐汽車油氣回收耦合閥、鐵路罐車人孔蓋、油船油氣回收管道盲板進行泄漏檢測,按照檢測規范要求現場測得的泄漏檢測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7.6 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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