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8 來源:互聯網
一、修訂背景
為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2004 年國務院頒發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 408 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出臺對于規范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經營活動,防治危險廢物環境污染,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辦法》實施以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數量和能力持續提高。截至 2018 年底,我國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近 3100 家,比 2006 年增長 2.5 倍;危險廢物核準利用處置經營能力超過 9000 萬噸/年,比 2006 年增長 11.9 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水平大幅提升。
二、修訂必要性
(一)修訂《辦法》是落實黨中央重要決策部署的迫切需要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必須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明確要求,“完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轉移等管理制度”。修訂《辦法》是落實黨中央重要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
(二)修訂《辦法》是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內在要求現行《辦法》部分規定不能滿足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必須要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三)修訂《辦法》是完善危險廢物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
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發生巨大變化的新形勢下,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對完善危險廢物相關許可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四)修訂《辦法》是落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新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是《辦法》制定的上位法依據,現有《辦法》部分條款與新修訂《固廢法》的規定存在不一致、不銜接的情況。
三、修訂過程
近年來,我部積*推進《辦法》修訂工作,通過專題調研等多種形式收集修訂建議,并先后兩次將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固廢法》修訂工作開展以來,我部即將《辦法》修訂與《固廢法》修訂工作同步考慮。2020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固廢法》。按照《固廢法》新要求,我部完善相關條款,形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四、主要修訂內容
原《辦法》共六章 33 條,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修改為六章 36 條。主要修訂如下:
(一)完善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范圍、發證層級和許可條件1.將危險廢物利用經營活動納入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范圍,符合上位法規定和當前管理實踐。
2.提高收集許可發證層級,由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證提高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貯存設施、設備所在地分布情況確定;只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的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授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3.細化填埋處置方式污染防治責任要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運輸保障和有特殊規定類別的環境許可證審批條件,科學分類設置許可條件和要求。
(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
1.落實簡政放權的改革精神。一是將收集許可證可收集廢物的類別由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擴大到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相應類別的危險廢物。二是明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中依法實行豁免管理的環節,免于申領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 節約行政管理成本。三是允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只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的綜合許可證授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鼓勵危險廢物綜合利用。
2.落實放管結合的改革精神。一是將獨立法人和檢測能力的要求設置為綜合許可證許可條件,壓實綜合許可證持有單位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提高利用處置設施運行水平;將技術人員及資質要求加入收集許可證許可條件,提高收集許可證持有單位環境風險防控能力。二是對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持有單位貯存時間規定不超過一年, 督促收集單位及時轉運,避免超期貯存。三是加大處罰懲戒力度, 包括落實企業法人、主要責任人等人員的主體責任;增加行政處罰的可執行性,明確暫扣期間企業的違法懲戒執行依據;提高罰款額度,由原來的 1 萬元到 10 萬元提高到 10 萬元到 200 萬元。
3.落實優化服務的改革精神。一是取消許可條件中對運輸工具的要求,統一納入《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原《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監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二是推行網上申請受理, 為企業的申請、發證機關的受理、許可和監管提供便利。三是加大信息公開力度,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主動公開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頒發情況和監督檢查情況。
(三)法律一致性修訂
1.與《固廢法》相銜接,變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為“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明確了利用經營活動領取綜合許可證,統一法律責任和術語定義等內容。
2.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相銜接,規定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持有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活動時,除應當依法對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外,也要依法對用地采取相應污染防治措施。
3.與正在制定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相銜接,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的自建利用處置設施單位,要依法執行排污許可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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