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22 來源:互聯網
?**章 總則
**條 為保證東莞市污泥處置費支付工作的有序進行,根據《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是指東莞市轄區內的采用BOT模式運營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及其他模式建設的生活污水處理廠。本辦法所稱污泥處置中心是指按政府采購程序產生的并由政府部門特許其在東莞轄區進行污泥集中處置的污泥處置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泥處置費是指污泥處置中心提供污泥處置服務,并依據污泥處理服務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書規定應取得的污泥處置服務費。
第四條 污泥處置中心在通過環保驗收后,可向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申請支付污泥處置費,處置量以污泥轉移聯單上數量為準,并由污泥處置中心和污泥產生單位雙方蓋章確認。
第五條 已建成的BOT模式運營的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置費由BOT項目公司、市、鎮(街、園區)三方共同負擔,其中BOT項目公司負擔暫定100元/噸,其余部分按5:5比例由市、鎮(街、園區)負擔(松山湖、萬江、南城、莞城、東城等大市區范圍內鎮(街、園區)由市財政全額負擔)。市、鎮(街、園區)支付部分優先在全市污水處理費中統一支付。其他模式建設的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費由污水處理廠與污泥處置中心按污泥處置服務協議的相關約定執行。
第六條 市、鎮(街、園區)應根據各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量,編制各自應分擔的污泥處置費用支出計劃,將污泥處置費列入本級當年財政預算安排,污泥處置費支出**從當年分成的污水處理費收入中列支,當年不足支付的再從歷年分成的污水處理費結余中列支,仍不足支付的,由本級財政統籌安排解決。
第七條 實際支付污泥處置費時,各污水處理廠BOT項目公司直接將應繳的污泥處置費繳交到環保部門指定的市污泥處置費專戶,污水處理廠BOT項目公司若未按要求及時繳納污泥處置費的,由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督促污水廠依時繳納污泥處置費,若污水處理廠BOT項目公司仍不繳納其污泥處置費用,則由市生態環境局請示市政府進行處理;市負擔部分的處置費經市財政審核后由市財政國庫支付中心直接劃撥至污泥處置中心;各鎮(街、園區)負擔的處置費由市財政按月代墊支付后,于每年年底從污水處理費鎮(街、園區)分成部分中扣回,當年分成不足扣回的由鎮(街、園區)從往年污水處理費鎮(街、園區)分成部分中上繳,仍不足支付的,從鎮(街、園區)稅收分成中扣回。其他模式建設的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費的支付按相關協議約定執行。
第八條 污泥處置中心須按相關管理部門的規定,按期如實報送相關運營資料,包括且不限于每月生成污泥處置報表,提交污泥處理情況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章 處置費申請審批程序
第九條 污泥處置費每月支付一次,污泥處置中心在每月10日之前將上一月份的污泥處置量及處置費(含運輸費)匯總表、轉移聯單報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進行審核。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根據污泥轉移聯單及污泥處置中心計量系統傳輸的在線監控數據審核污泥處置量的真實性,并對數據的準確性負責。污泥處置量數據經審核確認后,及時報送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或其指定部門、污水處理廠BOT項目公司進行確認,各方如果在規定的限期內沒有對處置量提出異議,則視為默認。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簽署支付意見并經市生態環境局同意后,報市財政局核定付款。
第十條 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負責審核污泥處置費支付申報材料,若發現污泥處置中心的運營指標達不到要求的,依協議和有關規定在當月污泥處置費中扣除相應費用,若當月污泥處置費未支付,可在未支付的污泥處置費用中扣除,同時不免除污泥處置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和環保產業促進中心核定的污泥處置量及相關資料下撥污泥處置費,由市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將污泥處置費直接支付給污泥處置中心。
?第三章 服務費計量支付標準
第十二條 每月污泥處置費的計算公式如下:付費金額(元)=當月實際污泥處置量(噸)×處置費單價-核減費用(元)。
污泥處置費單價為污泥處置費中標價。處置費單價的調整按協議書有關約定執行。我市污泥處置費的制定須按省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污泥處置中心應按市生態環境局和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的要求安裝計量在線視頻監控系統,相應在線監測記錄為計量比對依據。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應對在線視頻監控系統運作加強監管,確保監控系統正常運作及監控數據真實準確。
第十四條 市污泥處置中心在處理符合環保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超過協議規定的處理量處理污泥,日處理量少于設計規模1.2倍以下的(含1. 2倍),超量處理污泥的處置費用按實際量和協議價格核算,計入當月處置費一并計算。當日污泥收運量超過設計規模1.2倍,應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并按要求做好污泥的轉運處置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可會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特許經營權協議,結合實際情況,對運營費支付的申報材料、審核流程、污泥處置達標準則和檢測方法等具體問題,制定相應工作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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