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22 來源:互聯網
(2020年修訂)
為合理布局畜禽養殖結構,規范畜禽養殖行為,強化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切實減輕畜禽養殖業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升我市城市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養殖業和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為目標,調整優化全市畜禽養殖業生產布局,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加快建設“灣區都市,品質東莞”。
二、劃分原則
(一)統籌兼顧原則:畜禽養殖區域劃定是一項系統工程,是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協調發展的有機結合。根據畜禽養殖不同種類對自然環境、水和土壤環境綜合承載能力,統籌兼顧畜禽養殖業發展與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促進畜禽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進。
(二)科學合理原則:畜禽養殖區域的劃定是與生態保護紅線格局相協調前提下,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等區域為重點,兼顧江河源頭區、重要河流岸帶、重要湖庫周邊等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區域,以及需納入禁養范圍進行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嚴格按照范圍劃定原則及邊界確定方法,科學合理設置邊界范圍。
(三)協調一致原則:畜禽養殖區域劃定應與區域內生態保護紅線制定、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相適應,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
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3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
《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
《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
《廣東省濕地公園管理暫行辦法》(粵林規〔2017〕1號)
《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 338-2018)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
《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
《廣東省畜禽養殖糞污處理與資源化利用技術指南(試行)》(粵農農〔2018〕9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意見》(國辦發〔2019〕44號)
《東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及中期調整方案》
《東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6-2035年)》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
四、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稱畜禽,是指在人工飼養的條件下,以肉用、種用、乳用、藥用、產蛋等生產利用為目的的陸生動物,包括生豬、奶牛、肉牛、蛋雞、肉雞、肉羊等畜禽。
五、區域劃定
本市行政區域劃分為畜禽養殖禁養區、非禁養區兩大類。
(一)禁養區
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地方法規等規定,在指定范圍內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禁養區劃定范圍:
1.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包括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已經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按照現有陸域邊界范圍執行;未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 338-2018)中各類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法確定。
2. 自然保護區
包括***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護區范圍執行。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范圍內,禁止建設養殖場。
3. 風景名勝區
包括***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以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名單為準,范圍按照其規劃確定的范圍執行。
4. 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根據城鎮現行總體規劃、動物防疫條件、衛生防護和環境保護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顧城鎮發展,科學設置邊界范圍。邊界范圍內,禁止建設養殖場。
5.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劃定區域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設養殖場的區域。
(二)非禁養區
畜禽養殖禁養區以外的區域均為非禁養區。
六、實施要求
(一)禁養區內:對于在禁養區非法從事畜禽養殖的,由生態環境、農業、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城管、林業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由屬地鎮街(園區)督促依法關閉或搬遷,已清理關閉的,要進一步鞏固整治成果。
(二)非禁養區內:根據土地資源可利用實際情況和環境承載力,適度發展畜禽業養殖,實施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或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申請保留的,應當堅持“資源節約、質量安全、環境友好”原則,合理選址。畜禽養殖場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相應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以及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要建立生產管理、防疫消毒、檢疫申報、檔案管理等制度,設置科學合理的飼養管理操作規程;落實配套糞污處理設施裝備及新型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七、實施日期
自2020年2月2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6日,其中涉及的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及政策如有修訂,從其修訂后的規定。《東莞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實施方案(2016年修訂)》(東環〔2016〕141號)和《東莞市畜禽養殖限養區域劃分實施方案》(東環〔2018〕126號)同時廢止。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STHJJ-2020-009)
附件:東莞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區劃圖(2020年修訂).docx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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