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22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制造污染源源強核算的基本原則、內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制造新(改、擴)建工程污染源和現有工程污染源源強核算。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制造正常工況和非正常工況下污染源源強核算,不適用于危險物質泄漏、火災、爆炸等突發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釋放源強核算。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制造生產過程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污染源源強核算,不適用于鑄造生產過程源強核算。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鍋爐源強按照《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火電》(HJ 888)進行核算;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鍋爐源強按照《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鍋爐》(HJ 991)進行核算;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的零部件及配件生產的電鍍工序源強按照《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電鍍》(HJ 984)進行核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9078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23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21900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7822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 50015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2.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HJ 2.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84 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準則
HJ 888 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火電
HJ 97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汽車制造業
HJ 984 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電鍍
HJ 991 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鍋爐
HJ 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廢氣 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 號)
《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汽車制造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汽車整車、汽車用發動機、改裝汽車、低速汽車、電車、汽車車身與掛車、汽車零部件及配件等產品的制造。不包括新能源汽車電動機、機動車輛照明器具、汽車用儀器和儀表、農用自裝或自卸式掛車及半掛車等產品的制造。
3.2
預處理 pretreatment
指采取拋丸、打磨、噴砂、清理等機械處理手段,或酸洗除銹、擦洗除銹和化學脫脂等化學處理手段,清除工件表面各種污垢、消除工件表面缺陷或達到所需的表面粗糙度的工藝。
3.3
轉化膜 conversion coating
指在金屬表面采取磷化、鋯化、硅烷化、鈍化等化學處理所產生的金屬化合物薄膜,其作用是改變材料的表面結構形態、為后續工序噴涂提供良好的基體。
3.4
粉末冶金powder metallurgy
指以金屬粉末(或金屬粉末與非金屬粉末的混合物)為原料,經成形、燒結和后處理, 制造零部件及配件的過程。
3.5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 TVOC 表示)、非甲烷總烴(以 NMHC 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6
總揮發性有機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 VOCs 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 VOCs 物質的總量,以單項 VOCs 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 90% 以上的單項 VOCs 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在進行 VOCs 核算時,帶入量以物料中所有的VOCs 的含量計。
3.7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 以碳的質量濃度計。在進行 VOCs 核算時,帶入量以物料中除甲烷以外所有的碳氫化合物的含量計,主要包括烷烴、烯烴、芳香烴和含氧烴等組分。
3.8
油霧 oil mist
在汽車及其零部件生產過程(如濕式機械加工、金屬材料熱處理等工序)中礦物油揮發及其受熱分解或裂解的產物,其存在形態有蒸汽、液滴等。
3.9
非正常工況 abnormal situation
指生產設施或污染防治(控制)措施的非正常狀況,例如工業爐窯以及柴油發動機熱試臺架啟、停機時其廢氣處理設施達不到應有治理效率或同步運轉率等情況。
3.10
核算時段accounting period
指相關管理規定確定核算污染物產生量或排放量的時間范圍,一般以年、日、小時等為核算時段。
注:核算時段取值應為某污染源產生或排放某污染物的有效時間,目的在于合理確定源強。
4 源強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則
污染源源強核算程序包括各工序污染源識別與污染物確定、核算方法及參數選定、源強核算、核算結果匯總等,具體內容見 HJ 884。
4.2 污染源識別
汽車制造污染源識別應涵蓋所有可能產生廢氣、廢水污染物以及噪聲、固體廢物的工序、場所、設施或裝置,具體見表 1 至表 4。汽車制造產品分類與主要工序參見附錄 A,各工序產排污情況參見附錄 B。
污染源識別應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 等技術導則要求。
4.3 污染物確定
汽車制造各污染源污染物應依據 GB 16297、GB 9078、GB 14554、GB 8978 等國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具體見表 1 至表 4。對生產過程可能產生但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據環境質量標準、其他行業標準、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排放標準、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境質量改善需求的要求,根據原輔料及燃料使用和生產工藝情況進行分析確定。
4.4 核算方法選取
汽車制造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包括實測法、類比法、物料衡算法和產污系數法等,核算方法選取次序見表 1 至表 4。源強核算方法應按優先次序選取,若無法采用優先方法的,應給出合理理由。
表1 汽車制造主要污染源廢氣污染物源強核算方法選取次序表
要素 | 工序 | 污染源 | 污染物/核算因子 | 核算方法及選取優先次序 | |
新(改、擴)建工程污染源 | 現有工程 污染源 a | ||||
有組織廢 氣(正常工況) | 下料 | 火焰氣割、砂輪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下料設施 | 顆粒物 | 1.類比法 2.產污系數法 | 實測法 |
鍛造 | 表面拋丸、噴丸等鍛件表?面清理設施 | 顆粒物 | 1.類比法 2.產污系數法 | 實測法 |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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