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30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產資源勘查與采選過程中的礦區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包括排土場、露天采場、尾礦庫、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指導性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金屬礦、非金屬礦、油氣礦、煤層氣、砂石礦等陸地礦產資源勘查、采選過程和閉礦后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鈾、釷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9078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1607漁業水質標準
GB/T 14848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14500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
GB 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20426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522煤層氣排放標準
GB 25465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5466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5467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5468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6451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661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5043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
HJ/T 294清潔生產標準 鐵礦采選業
HJ/T 358清潔生產標準 鎳選礦行業
HJ 446清潔生產標準 煤炭采選業
HJ 607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HJ 652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規范
AQ 2006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UDC-TD 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
指采取必要的預防和保護措施,避免或減輕礦產資源勘探和采選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
3.2 礦山生態環境恢復
指對礦產資源勘探和采選過程中的各類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采取人工促進措施,依靠生態系統的自我調節能力與自組織能力,逐步恢復與重建其生態功能。
3.3 探礦
指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活動。
3.4 露天開采
指從敞露地表的采礦場采出有用礦物,或將礦藏上的覆蓋物剝離后開采顯露礦層的過程,又稱露天采礦。
3.5 地下開采
指采用立井、斜井和平硐形式從地下礦床采出有用礦物的過程。
3.6 充填采礦
指隨著回采工作面的推進,向地下采空區送入充填材料,控制圍巖垮落和地表移動變形。
3.7 表土
指土壤剖面中靠近地表的一個層次,一般厚度 20~30cm,黑土和黑鈣土的 A 層厚度可達 50~100cm。
3.8 排土場
指礦山剝離和掘進排棄物集中排放的場所,包括外排土場和內排土場,又稱廢石場、排巖場。
3.9 露天采場
指由采礦活動在地表形成的“空場”或“空洞”,也稱露天采空區。
3.10 尾礦庫
指由筑壩攔截谷口或圍地構成的、用于貯存經選礦場選別后排出尾礦的場所。
3.11 礦山沉陷區
指礦山開采導致采空區之上覆巖層的原始應力平衡狀態受到破壞,發生冒落、斷裂、彎曲等移動變形,終涉及地表,形成下沉盆地和裂隙等沉陷地形。
3.12 礦山工業場地
指為礦山生產系統和輔助生產系統服務的地面建筑物、構造物以及有關設施的場地。
3.13 矸石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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