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接口(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GB 12514.1-2005)》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歸口。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徐耀亮、沈堅敏、金義重、凌新亮、徐蘭娣。《消防接口(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GB 12514.1-2005)》與GB 12514—1990和GB 3265—199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增加了卡式消防接口的類型;增加了螺紋式消防接口的類型;刪除了原標準中接口和水帶間連接力的要求,擬在今后消防水帶標準的修訂中增加這一要求。
檢測項目:
內扣式接口
將連接好的成對試樣安裝在試驗臺上,在不施加任何軸向力的情況下均勻而緩慢地旋轉一個試樣,直至試樣解脫,在試樣解脫過程中的*大力矩即為內扣式接口的操作力矩。每個試樣重復3次試驗,其算術平均值即為該試樣的操作力矩。試驗結果應符合4.3的規定。
卡式接口
將連接好的成對試樣安裝在測力儀上并使內接口在上方,使頂桿平穩而緩慢地頂壓內接口直至試樣解脫。測出的解脫試樣時的*大力即為卡式接口的操作力。每個試樣重復3次試驗,其算術平均值即為該試樣的操作力。試驗結果應符合4.3的規定。
水壓密封試驗
將連結好的消防接口試樣裝夾在水壓試驗臺上,灌水并排除試樣內的空氣,在2 min內緩慢而均勻的升壓至0.3 MPa,保壓2 min,檢查試樣是否有滲漏現象。接著在1 min內再緩慢而均勻的升壓至公稱壓力,并保壓2 min,檢查試樣是否有滲漏現象。試驗結果應符合4.4的規定。對內外螺紋固定接口進行密封試驗時,可采用相應規格的接口悶蓋或管牙接口與之相連接后進行試驗。
試驗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水壓源的額定工作壓力應大于試樣水壓強度壓力的1.2倍。
當系統內水壓不大于3.0 MPa時,壓力顯示器所顯示的壓力波動值應不大于±0.03 MPa;當系統內水壓大于等于3.0 MPa時,壓力顯示器的壓力波動值應不大于±0.05 MP。
壓力顯示器的下限為0 MPa,上限為4.0 MPa或6.0 MPa,精度應不低于±1.5%。
試驗臺的結構應使試樣在試驗時與實際工作時的受力狀態和密封條件一致。試驗臺上應裝有排氣裝置。
水壓強度試驗
按規定的試驗方法將試樣內的壓力緩慢而均勻的升至公稱壓力的1.5倍并保壓2 min,檢查試樣是否有可見變形或斷裂現象。試驗結果應符合4.5的規定。
對內外螺紋固定接口進行水壓強度試驗時,可采用相應規格的接口悶蓋或管牙接口與之相連接后進行試驗。
試驗裝置應符合規定。
彈簧疲勞壽命試驗
將彈簧試樣(帶有彈簧座的則與彈簧一起)安裝在彈簧疲勞壽命試驗儀上,調節頂桿的振幅和頻率。當頂桿處于*上方位置時,彈簧的予壓量為1 mm,試驗結束后,檢查試樣是否有永久變形。試驗結果應符合4.6的規定。
序號 | 檢測標準 | 檢測對象 | 檢測項目 | |
---|---|---|---|---|
1 | GB 12514.1-2005 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 | 消防接口 | 部分參數 | |
2 | 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 | 消防接口 | 基本尺寸 | |
3 | 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 | 消防接口 | 外觀質量 | |
4 | 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 | 消防接口 | 密封性能 | |
5 | 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 | 消防接口 | 彈簧疲勞壽命 | |
6 | 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 | 消防接口 | 抗跌落性能 | |
7 | 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 | 消防接口 | 操作力和操作力矩 | |
8 | 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 | 消防接口 | 標志 | |
9 | 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 | 消防接口 | 水壓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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