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顯示盤應符合本章相關要求,并按第四章的規定進行試驗以確認對本章要求的符合性。
3.2 整機性能
3.2.1 火災顯示盤可采用主電源為220 V、50 Hz的交流電源供電,也可直接采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設備電源輸出的直流電源供電,電源線輸入端應設接線端子。
3.2.2 火災顯示盤采用主電源為220 V、50 Hz交流電源供電時,應設有備用電源。
3.2.3 火災顯示盤直接采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設備電源輸出的直流電源供電時,直流電壓應符合GB 156的規定,優先采用直流24 V。
3.2.4 火災顯示盤不應為其他部件供電。
3.2.5 火災顯示盤不應對其他部件有控制功能。
3.2.6 火災顯示盤的按鍵和指示燈應具有中文功能標注。
3.2.7 火災顯示盤在使用文字顯示信息時,應采用中文顯示。
3.3 基本功能
3.3.1 火災報警顯示功能
3.3.1.1 火災顯示盤應能接收與其連接的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并在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后3 s內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顯示火災發生部位;火災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再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應再次啟動;火災報警光信號應保持至火災報警控制器復位。
3.3.1.2 當接收的火災報警信號為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信號時,火災顯示盤應能顯示該火災報警信號為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
3.3.1.3 火災顯示盤應設有專用火警總指示燈,火災顯示盤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該指示燈應點亮。
3.3.1.4 火災顯示盤應能顯示其設定區域范圍內的所有火災報警信息。采用顯示器顯示火災報警信息時,如不能同時顯示所有火災報警信息,應顯示**火災報警信息,后續火災報警信息應能手動可查, 每手動查詢一次,只能查詢一個火災報警部位及相關信息,查詢結束1 min內,應自動返回顯示**火災報警信息;采用自動循環顯示方式顯示后續火災報警信息時,每次應顯示一條完整的火災報警信息, **火災報警信息應在顯示器頂部或采用獨立的顯示器單獨顯示,手動查詢應操作優先。
3.3.1.5 火災顯示盤如能顯示火災報警的時間,則該時間應與火災報警控制器顯示的時間一致。
3.3.1.6 除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復位操作外,對火災顯示盤的任何操作均不應影響其接收和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3.3.2 故障顯示功能
3.3.2.1 采用主電源為220 V、50 Hz交流電源供電的火災顯示盤,在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在100 s內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顯示故障的類型;故障聲信號應與火災報警聲信號有明顯區別;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應再次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或火災報警控制器復位。
a)給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接線斷路、短路;
b)備用電源與其負載之間的連接線斷路、短路及備用電源單獨供電時其電壓不足以保證火災顯示盤正常工作;
c)主電源欠壓。
3.3.2.2 具有故障顯示功能的火災顯示盤應設有專用故障總指示燈,當有故障信號存在時,該指示燈應點亮。
3.3.2.3 具有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傳來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故障信號功能的火災顯示盤,應在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故障信號后3 s內發出故障聲、光信號,指示故障發生部位;故障聲信號應與火災報警聲信號有明顯區別;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應再次啟動;故障光信號應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應的狀態一致。
3.3.2.4 具有故障顯示功能的火災顯示盤應能顯示其設定區域范圍內的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故障信息時,未顯示的故障信息應手動可查。
3.3.2.5 任一故障均不應影響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3.3.3 監管報警顯示功能
3.3.3.1 監管報警顯示功能要求僅適用于具有此項功能的火災顯示盤。
3.3.3.2 具有監管報警顯示功能的火災顯示盤應設有專用的監管總指示燈,只要有監管報警信號輸入,該指示燈應點亮。
3.3.3.3 具有監管報警顯示功能的火災顯示盤應能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傳來的監管報警信號,并在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監管報警信號后3 s內發出監管報警聲、光信號,指示監管報警部位;監管報警聲信號應與火災報警聲信號有明顯區別;監管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監管報警信號輸入時,應再次啟動;監管報警光信號應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應的狀態一致。
3.3.3.4 具有監管報警顯示功能的火災顯示盤應能顯示其設定區域范圍內的所有監管報警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監管報警信息時,未顯示的監管報警信息應手動可查。
3.3.4 自檢功能
火災顯示盤應有手動檢查其音響器件、面板上所有指示燈和顯示器等的工作狀態的功能。自檢時間超過1 min或不能自動停止自檢時,如有信號輸入,應自動指示相應的狀態,并顯示相應的信息。
3.3.5 信息顯示與查詢功能
3.3.5.1 火災顯示盤的信息顯示應按火災報警、監管報警、故障的順序由高至低排列顯示等級,高等級的信息應優先顯示,低等級的信息顯示不應影響高等級信息顯示,顯示的信息應與對應的狀態一致且易于辨識。
3.3.5.2 當火災顯示盤處于某一高等級的信息顯示時,應能通過手動操作查詢其他低等級的信息。
3.3.5.3 各等級的信息不應交替顯示。
3.3.6 電源功能
3.3.6.1 采用主電源為220 V、50 Hz交流電源供電的火災顯示盤應具有以下功能:
a)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功能。當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當主電源恢復時,應自動轉換到主電源;應有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影響火災顯示盤的正常工作;
b)主電源應能保證火災顯示盤在火災報警狀態下連續工作4 h,且應有過流保護措施;
c)當交流供電電壓變動幅度在額定電壓(220 V)的85%~110%范圍內、頻率為50 Hz±1 Hz時,火災顯示盤應能正常工作;
d)備用電源在放電至終止電壓條件下,充電24 h,其容量應可提供火災顯示盤在正常監視狀態下工作8 h后,在火災報警狀態下工作30 min。
3.3.6.2 采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設備電源供電的火災顯示盤在額定電壓的85%~110%范圍內應能正常工作,在火災報警狀態下應能連續工作4 h。
序號 | 檢測標準 | 檢測對象 | 檢測項目 | |
---|---|---|---|---|
1 | 火災顯示盤 | 火災顯示盤 |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 |
2 | 火災顯示盤 | 火災顯示盤 | 低溫(運行)試驗 | |
3 | 火災顯示盤 | 火災顯示盤 | 基本功能 | |
4 | 火災顯示盤 | 火災顯示盤 | 恒定濕熱(運行)試驗 | |
5 | 火災顯示盤 | 火災顯示盤 | 振動(正弦)(耐久)試驗 | |
6 | 火災顯示盤 | 火災顯示盤 | 振動(正弦)(運行)試驗 | |
7 | 火災顯示盤 | 火災顯示盤 | 泄漏電流 | |
8 | 火災顯示盤 | 火災顯示盤 | 浪涌(沖擊)抗擾度 | |
9 | 火災顯示盤 | 火災顯示盤 | 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 | |
10 | 火災顯示盤 | 火災顯示盤 |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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